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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作為 FBN 運營的合作夥伴

向公眾提供根據先前提交的 FBN 聲明退出普通合夥人身分的個人或商業實體的聲明。

 退出以虛構企業名稱經營的合夥企業的聲明應以與虛構企業名稱聲明相同的方式公佈,並在公佈完成後向縣書記官提交一份表明公佈該聲明的宣誓書。如果退出合夥人提交了符合本節要求的退出聲明,則普通合夥人的退出不會導致虛構企業名稱聲明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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