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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註冊國內合作夥伴轉帳的節稅信息

此類轉讓不會因所有權變更而重新評估

註冊國內合作夥伴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已登記的同居伴侶與配偶一樣享有所有權重新評估變更的相同豁免權。 

與配偶一樣,同居伴侶之間根據財產和解或同居伴侶解散協議進行的轉移不會觸發重新評估。同樣,因註冊同居伴侶死亡而發生的轉移也被排除在重新評估之外。

兩個自然人之間的同居伴侶關係必須向加州州務卿提交同居伴侶關係聲明才有資格獲得排除。 

註冊同居伴侶的重要日期

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期間,經重新評估所有權變更的註冊同居伴侶之間的轉讓,可在2009年6月30日前申請撤銷重新評估。  

  • 2009 年 6 月 30 日之後提交的索賠將是前瞻性的。 
  • 預期救濟「從提出索賠的評估年度的留置權日期開始」適用。  
  • 換句話說,當提出預期減免索賠時,減免適用於提出索賠的日曆年 7 月 1 日開始的財政年度。已繳納的稅款不退還。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已登記的同居伴侶享有與配偶相同的排除權。 R&T 代碼 62(p)。

同性婚姻的重要日期

對於同性婚姻,根據加州最高法院的裁決,2008 年 6 月 16 日下午 5:00 之後和 2008 年 11 月 5 日之前在加州締結的婚姻被視為有效(Strauss v. Horton, 46 Cal.第四364). 

我們將排除配偶間等人之間的不動產移轉。 

只有在指定日期之間締結的同性婚姻才受到加州法律的認可,並且只有這些婚姻才符合配偶間排除的資格。

2013年6月28日,同性婚姻得到承認。

無需單獨申請

  • 與配偶間排除類似,註冊同居伴侶排除是自動授予的。 
  • 州均等委員會修改了常用的初步所有權變更報告和所有權變更聲明表格,以識別已婚夫婦之間和註冊家庭伴侶之間的轉讓。 
  • 在這兩種情況下,轉讓均被排除在重新評估之外。

常見問題

問題:我的同居伴侶將她個人住宅 30% 的權益轉讓給我作為共同租戶。我們不是加州州務卿註冊的國內合作夥伴。是否會重新評估轉讓?

答:是的,轉讓將構成所有權變更,因為您和您的伴侶在轉讓發生時尚未在州註冊的國內伴侶。因此,轉讓不排除在稅務重新評估之外。

問題:我的註冊同居伴侶將其單獨持有的房屋轉入他的生前信託,而我是該信託的受益人。他過世後,房子會被重新評估嗎?

答:不會,當房屋作為您伴侶的生前信託受益人轉讓給您時,不會對其進行重新評估,因為您和您的伴侶在其去世時是註冊的家庭伴侶。

Q:我和我的同居伴侶決定終止我們的同居伴侶關係。我們已同意分割房產,他將把我們住所的 50% 權益轉讓給我。我將取得共同租戶的所有權。該財產僅以我合夥人的名義持有。根據財產和解以共同租戶的身份取得住宅所有權是否會造成重新評估?

答:不會,只要轉讓與您和您的前同居伴侶簽署的財產和解協議有關,房屋就不會被重新評估。與財產和解協議或同居伴侶關係解散令或合法分居有關的不動產轉讓給同居伴侶或前同居伴侶時,不會發生所有權變更。

Q:我和我的伴侶一起買房子。除了在國家註冊的同居伴侶之外,我們還需要做些什麼來確保不動產排除適用?

答:當所有權發生變更時,不動產將被重新評估。由於您和您的同居伴侶從第三方購買房屋,因此所有權將會發生變化,因為所有權將從作為賣方/轉讓人的第三方轉移到作為買方/受讓人的您和您的伴侶。沒有任何排除可以阻止稅務重新評估。此後,您和您的伴侶之間的房屋權益轉讓將被豁免,因為您都是註冊的家庭伴侶。然而,在取得財產所有權之前,建議您和您的伴侶就一些問題諮詢律師,包括:(i) 如何持有財產所有權(聯名共有與共同共有) ),(ii) 您和同居伴侶是否應簽訂書面財產協議,規定您與房屋共同所有權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iii) 您和您的同居伴侶如何利用遺產規劃和稅務規劃策略來盡量減少聯邦和州的財產和所得稅後果。

問題:如果我打算在我去世後將我的所有財產轉讓給我的同居伴侶,是否需要實際擁有我的不動產的部分權益才能適用排除?

答:不,只要您和您的伴侶在您去世時是註冊的同居伴侶,即使財產僅以您的名義持有,該排除也適用(請參閱上面的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