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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家可歸者諮詢機構
指導無家可歸和支持性住房部工作並向無家可歸者監督委員會報告的委員會。
當地無家可歸者協調委員會
座位要求
- 座位 1 – 應由無家可歸者或曾經無家可歸者佔據。
- 席位 2 – 11 – 應由代表相關組織或為舊金山的一個或多個無家可歸群體提供服務的項目的人員佔據,正如42 CFR 第578.5(b) 條中使用的術語“相關組織”和“無家可歸群體」。成員可能代表多個相關組織或無家可歸人群。
庇護所監測委員會
座位要求
- 座位 1應由無家可歸者或曾經無家可歸者、與該人 18 歲以下無家可歸的孩子同住或曾經同住的人佔據。
- 席位 2應由無家可歸或在被任命為委員會成員之前三年內無家可歸且患有殘疾的人擔任。
- 3 號和 4 號座位應由具有透過社區環境向無家可歸者提供直接服務經驗的人員擔任。
- 座位 5應由一個或多個為無家可歸者提供行為健康、住房安置或其他服務的社區機構指定的人員擔任。
- 座位 6應由無家可歸者或曾經無家可歸者擔任,並由一個或多個為無家可歸者提供宣傳或組織服務的非營利組織提名。
- 7 號和 8 號席位應由一個或多個為無家可歸者提供宣傳或組織服務的非營利組織提名的人員擔任。
- 座位 9 和 10應由無家可歸者或曾經無家可歸者以及具有透過社區環境向無家可歸者提供直接服務的經驗的人佔據。
- 座位 11應由無家可歸者或曾經無家可歸者擔任,並由一個或多個為無家可歸者提供行為健康、住房安置或其他服務的社區機構提名。
- 12 號座位應由公共衛生部的僱員佔據。
庇護所申訴諮詢委員會
座位要求
- 座位 1 至 4應由以下一個或多個臨時庇護所服務類別中的城市臨時庇護所服務的當前或以前消費者持有:家庭庇護所、青少年庇護所、單身成人庇護所、導航中心、過渡住房或替代庇護所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安全睡眠地點或休閒車 (RV) 地點)。
- 5 至 8 號席位應由代表在本市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庇護所服務的組織或計畫的人員佔據:家庭庇護所、青少年庇護所、單身成人庇護所、導航中心、過渡性住房或替代性庇護所服務(包括,例如但不限於安全睡眠地點或休閒車 (RV) 地點)。
- 座位 9應由代表在市內提供庇護所客戶代言服務的組織或計畫的人員擔任。
- 席位 10應由擔任《庇護所申訴政策》下庇護所申訴仲裁員的人員擔任,如《行政法》第 20 章第XVIII 條所述。
- 11 號和 12 號座位應由任何明確承諾提供臨時庇護服務的城市居民佔據。
- 13 號座位應由公共衛生部的僱員佔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