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舉辦娛樂活動時,許可證持有者應始終在現場安排一名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能夠提供許可證證明,接受過場館運營各個方面的培訓,並了解所有許可證條件。
2. 許可證持有者對場地顧客和周邊社區的安全負責。應遵循委員會批准的安全計劃,許可證持有者應保護企業場所周圍 100 英尺半徑範圍內的人行道,以防止人員受傷和/或財產損壞。 (請參閱註腳 1)從晚上 10:00 到關門後所有顧客都離開附近的時間段內,所有入口和出口均應安排保全人員。
3. 許可證持有人應在每個入口和出口外張貼明顯可見的標誌,指示顧客:
a) 保持低聲尊重鄰居,
b) 遵守三藩市市和縣的吸煙法規(見註腳 2),並且
c) 遵守舊金山市、縣反徘徊規定。 (見註腳3)
所有標誌和人行道均應照明良好。人行道應保持暢通,供行人通行。汽車不得並排停放。
4. 許可證持有者應向所有有興趣的鄰居提供電話號碼,以便立即與現場負責該場所、了解所有許可證條件的工作人員聯繫,並應及時回應以解決問題。
- 三藩市市政警察法典第15.1條「安保計畫」的定義
- 三藩市衛生法典第 19F 條第 1009.22(i)(1) 款
- 三藩市市政警察法典第2條第121款(b)項
- https://www.abc.ca.gov/education/lead-training
- SF 市警法第 29 條第 2909(b) 條
5. 許可證持有人應在場所內保存並隨時準備核實所有在該場所工作的人員的有效鉛作業安全證書記錄。 (參見註腳4)
6. 許可證持有人應保持建築物的所有出入口以及處所 100 英尺範圍內的所有人行道清潔衛生。在關門後 30 分鐘到上午 8:00 之間的某個時間點,許可證持有者應在距離酒店 100 英尺的區域內行走,並處理顧客可能留下的任何垃圾。
7. 許可證持有人應採取措施減少從場地傳出的聲音量。舉辦娛樂活動時,所有門窗必須保持關閉,除非許可證另有規定。許可證持有人應熟悉並遵守娛樂委員會執行的健全條例,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 噪音法規 - 噪音限值
1) 商業及工業產權(見註腳 5)
2) 公共財產(見註腳6)
b) 室外擴音規定(見註 7)
c) 不必要的噪音(參考註 8)
8. 在任何暴力事件發生後的24小時內,或舊金山警察局接到報警前往該場所執行任務後,許可證持有人應填寫事件報告並提交給(1)其所屬舊金山警察局轄區許可證官員和(2)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 (參見註腳9)
註腳
2. SF 健康法第 19F SEC 條。 1009.22(i)(1)
4. https://www.abc.ca.gov/education/lead-training
7. 《舊金山市警察法》第 15.1 條第 1060.16(b)(3) 條
9. https://sf.gov/sites/default/files/2022-06/Incident%20Report_Fillabl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