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揭露通知要求:
根據行政法規第 116.8 條,任何用於住宅用途的房地產轉讓均須向受讓人提供披露通知,其中須包含第 116 章的引用以及一份聲明,該聲明應包含以下內容(字體至少為 12 號),並用適當的術語替換方括號內的文字:
「披露鄰近娛樂場所資訊。
您正在購買或租賃的房產與[娛樂場所名稱及地址]相鄰或附近。該場所是現有的娛樂場所,其定義見《警察法典》第1060條,包括現場音樂表演場所、夜總會和劇院等。該場所的運作可能會給您帶來不便或不適,包括但不限於夜間噪音、異味和垃圾。即使該娛樂場所的運作符合現行法律法規以及當地公認的此類用途的營運慣例和標準,仍可能發生上述一項或多項不便或不適。如果您居住在娛樂場所附近,您應該做好準備,接受此類不便或不適,因為這是居住在商業和住宅混合區域的正常且必要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