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旨在為舊金山大麻管理局 (OOC) 的大麻企業申請人和許可證持有人提供有關保險要求的指導。 《舊金山警察法典》第 1609(f)(2)(B) 和 (h)(7)(B) 條規定,經銷商和配送業者必須提供保險證明。經營者可能還需履行其向加州大麻管理局申請州級許可證時規定的其他保險義務。
配送許可證持有者
分銷商和配送許可證持有人必須提供每輛用於分銷大麻及大麻產品的車輛的車輛資訊編號(VIN)以及保險證明。許可證持有人還應出示用於商業用途的證明文件。
大麻辦公室受助人
參與大麻補助計劃的大麻企業通常需要在補助期限內(即持有有效大麻經營許可證期間)購買適用的工傷賠償保險、商業綜合責任險和汽車保險。此外,商業綜合責任險和商業汽車責任險保單應將舊金山市和縣列為附加被保險人。
工傷賠償
大麻企業必須以法定金額獲得工傷賠償,雇主責任限額不得少於一百萬美元(1,000,000 美元),每次事故、傷害或疾病均適用。
商業綜合責任保險
大麻企業必須投保商業綜合責任險,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一百萬美元($1,000,000)。此保險應包含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綜合單一限額,涵蓋合約責任、人身傷害、產品責任和完工責任,如果大麻企業生產大麻產品,則還應包含產品責任險(如適用)。
商業汽車責任保險
從事分銷或配送的大麻企業必須持有並維持商業汽車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一百萬美元(1,000,000 美元),且須為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綜合單一限額,包括自有車輛、非自有車輛和租賃車輛的保險(如適用)。
受助方應參閱其資助協議以了解其他條款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