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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房租局新聞檔案:2022

Rent Board

租金委員會修訂規則和條例,納入該市委員的育嬰假政策

2022 年 12 月 13 日的公開聽證會後,租金委員會的委員會對租金委員會的規則和條例進行了修訂,添加了題為“育嬰假政策”的第 2.21 條。

2022 年 12 月 13 日

2022 年 12 月 13 日的公開聽證會後,租金委員會的委員會對租金委員會的規則和條例進行了修訂,添加了題為“育嬰假政策”的第 2.21 條第 2.21 條納入了《行政法》第 67B.1 條,授權董事會成員在某些情況下休育嬰假。

宣布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的年度租金上漲

對於租金管制單位,自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生效的年度允許增幅為3.6%。

2022 年 11 月 17 日

對於租金管制單位,自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生效的年度允許增幅為3.6%。這筆金額是基於灣區所有城市消費者消費物價指數增幅的 60% 計算得出的,根據勞工統計局 2022 年 11 月發布的數據,該指數為 6%。要計算每年租金上漲 3.6% 的金額,請將租戶的基本租金乘以 0.036。例如,如果租戶的基本租金為 2,000.00 美元,則年度增量計算如下:2,000.00 美元 x .036 = 72.00 美元。租戶的新基本租金為 2,072.00 美元(2,000.00 美元 + 72.00 美元)。

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生效的年度允許增幅為2.3%。

閱讀本文以了解有關租金上漲的更多資訊。 

這是過去年度允許增長的完整清單。我們的辦公室也提供此文件。

 

市上訴高等法院命令禁止執行 10 天警告通知立法 - 更新 #2 (09/27/22)

第 18-22 號條例於 2022 年 3 月 14 日生效,要求尋求某些類型驅逐的房東首先向租戶提供為期 10 天的書面警告信和補救機會,然後再發出驅逐通知。

更新 #3(2024 年 9 月 11 日)

上訴法院宣布 10 天警告通知立法無效。

 

更新#2(2022 年 9 月 27 日)

舊金山公寓協會和舊金山研究所的小業主提起訴訟,質疑下述立法的有效性。案例是舊金山公寓協會。等人。 v. 舊金山市和縣,高等法院,案號:CPF-22-517718。 2022 年 3 月 23 日,法院發布命令,在案件解決之前暫時擱置立法。 2022 年 9 月 27 日,高等法院發布裁決,部分批准請願人的質疑。該決定阻止市政府執行該立法 僅限於因不付租金而被驅逐的情況。 不過,該決定解除了臨時暫緩令,並允許對需要 10 天警告通知的其他類型的驅逐執行立法。該市已對高等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在上訴待決期間,房東無需就驅逐通知和/或因不付租金而非法拘留者發出 10 天警告通知,但第 18-22 號法令的所有其他方面仍然有效。立法摘要如下所述(根據高等法院案件編號 CPF-22-517718 的判決進行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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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22 號條例該法案於 2022 年 3 月 14 日生效,要求尋求某些類型驅逐的房東首先向租戶提供為期 10 天的書面警告信和補救機會。 

先前的法律

《租金條例》規定了房東驅逐租戶的各種「正當理由」。第 37.9(a)(1)-(6) 條涉及租戶對驅逐有過失的情況: (2) 違反租賃的重要條款; (3) 實施或允許嚴重、持續或反覆發生的滋擾; (4) 使用或允許本單位用於任何非法目的; (5) 拒絕依照先前存在的相同條款書面延長或續約租約; (6) 拒絕房東依照州或地方法律的要求進入該單位。如果房客犯下其中一項違規行為,房東可能有正當理由驅逐。然而,《租金條例》一般沒有規定房東在開始驅逐程序之前必須給租戶多長時間來糾正違規行為。

這項立法改變了什麼?

2022 年 3 月 14 日生效的立法修訂了《租金條例》第 37.9 條,要求房東向租戶發出 10 天警告信和糾正機會  根據第 37.9(a)(2-6) 條送達正式驅逐通知。但是,如果 (a) 已適用更長的通知和補救期(例如,根據雙方之間的租賃協議條款),或 (b) 租戶導致或造成「對人員或財產造成人身傷害的迫在眉睫的風險」。新的警告信將在《加州民事訴訟法典》第1161 條規定的正式驅逐通知之前發出,而不是取代它,並且除了10 天警告期之外,還必須提供州法律要求的任何額外“治愈”期。

此外,立法要求租賃委員會制定一份標準表格,房東可以 可以使用 向租戶提供必要的警告。表格可以找到 這裡 在我們的表格中心,也可以在我們的辦公室取得。

 

關於艾利斯法案驅逐的新立法

舊金山市監事會和市長最近通過 立法 該法案修訂了有關艾利斯法案驅逐的《舊金山租金條例》。該法案於 2022 年 7 月 18 日生效。 

背景

《艾利斯法案》,發現於 加州政府法典第 7060 條等。,賦予租賃業主退出租賃住房業務的權利,同時也允許地方政府對驅逐租戶以退出市場的房東設定條件和限制。舊金山已製定《租金條例》第 37.9A 條中的程序,如果業主要驅逐租戶以退出租賃住房業務,則必須遵守該程序。 2020 年 1 月 1 日,加州立法機關通過了 AB 1399 澄清和修改《艾利斯法案》的某些部分。

這項立法改變了什麼?

1. 澄清整個財產的「撤出日期」是任何單位最晚的終止日期。

根據《艾利斯法案》,《租金條例》第 37.9A(f)(4) 條要求在單位從市場「撤回」之前有 120 天的通知期。然而,某些老年和殘疾租戶有權延長一年,這會推遲該單元的退出日期。條例第 37.9A 條的修訂澄清 “撤回日期” 對於整個財產 是任何單位的最晚終止日期。

2. 要求如果任何單位在10年限制期內返回租賃市場,則整個房產必須返回市場,某些自住單位除外。

2020 年,AB 1399 修訂了州法律,明確《艾利斯法案》無意允許業主將少於全部單位返還至租賃市場。換句話說,它明確了地方政府 可能 要求如果 任何 在限制期間,單位返回租賃市場時,整個財產必須返回市場,某些業主自用單位除外。條例第 37.9A 條的新修正案現已納入當地要求。

3. 增加了《艾利斯法案》驅逐的搬遷費。

對於2022 年9 月1 日或之後送達的《艾利斯法案》驅逐通知,搬遷金有所增加。資格的租戶提供約7,426 美元的搬遷費,每戶上限為22,280 美元,另加每位老人或殘疾人的額外 4,951 美元。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這些金額已增加至每位符合資格的租戶 10,000 美元,每戶上限為 30,000 美元,此外,每位老年或殘疾人租戶還可額外獲得 6,700 美元。這些新金額將於每年 3 月 1 日增加。 

4. 澄清懲罰性賠償和條例清理。

最後,新修正案 (a) 澄清(根據 AB 1399),業主在非法重新出租單位後支付懲罰性賠償並不免除業主在重新出租給出租人後重新提供該單位的義務。 b) 刪除與搬遷付款相關的某些無效的《法典》條款,包括原《行政法典》第37.9A(e)(3)(E) 條。

 

租金委員會修訂有關住房庫存報告要求的規則和條例

2022 年 7 月 12 日的公開聽證會後,租金委員會的委員會對租金委員會的規則和條例進行了修訂,添加了第 13 部分,標題為「租金條例第 37.15 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第 13 部分包括以下新章節,全部將於 2022 年 7 月 12 日生效:

部分 13.10 (報告“大約平方英尺”); 

部分 13.11 (「臥室」和「浴室」的定義);

部分 13.12 (「入住開始日期」);

部分 13.13 (因疏忽而未能報告或準確傳達未知或透過法律手段和合理努力無法獲得的訊息,不會受到處罰),以及

部分 13.14 (許可證 - 租金上漲通知)。 

 

關於租戶組織和租戶協會的新立法

舊金山市監事會和市長最近通過 立法 賦予租戶更大的在其建築物內組織的權利(非正式地稱為“租戶組織權利立法”或“租戶在家條例”)。雖然這項新法律沒有修訂《租金條例》,但它修訂了《行政法》第49A 章(標題為“住宅租戶通訊”),並將某些租戶組織活動定義為房東必須提供的“住房服務” ,如下所述。 第 49A 章的全文可在租賃委員會網站主頁的「法律和法規」標籤中找到。 

先前的法律

2004 年生效的《行政法》第 49A 章(標題為「住宅租戶通訊」)部分規定,房東不得禁止租戶使用建築公共區域代表租戶協會或其他租戶分發宣傳資料。問題的組織。

這項立法改變了什麼?

組織權立法修訂了第 49A 章,要求房東允許租戶在建築公共區域組織活動——不僅僅是分發文獻,還包括有關「共同關心」問題的其他活動,例如發起聯繫(例如,上門聯繫)。調查)以確定是否有興趣組成租戶協會,並允許非居民倡導者或客人組織活動和參與。該法律還規定,擁有五個或更多出租單元的建築物中的租戶(除非房東是501(c)(3) 非營利組織)可以透過獲得該住宅中大多數佔用單元的批准來組成「租戶協會」。建築。租戶協會可以定期舉行向所有建築住戶開放的會議,並選舉任期兩年的官員。房東可以每三年要求租戶協會重新確認仍得到大多數佔用單位的支持。房東和租戶協會必須真誠地相互會面和協商。根據租戶協會、房東(或其代表)的書面要求 必須 每三個月至少參加一次租戶協會會議。

這項法例與《租金條例》有何關係?

該法例規定,租戶有權在其建築物內組織活動,這是《租金條例》下的“住房服務”,而房東未能善意地允許組織活動或與租戶協會會面和協商 可能是支持大幅減少住房服務申請減租的基礎。有關提交租戶請願書指控住房服務大幅減少的更多信息,請參閱 租賃委員會資訊隨身攜帶主題第 352 號。   

該法律何時生效?

第49A 章的修正案於2022 年4 月11 日生效。 。

 

新立法要求房東在進行某些驅逐時首先向租戶提供書面警告信和 10 天的糾正期限(更新 #1 - 22 年 3 月 14 日)。

第 18-22 號條例該法案於 2022 年 3 月 14 日生效,要求尋求某些類型驅逐的房東首先向租戶提供書面警告信和補救機會。 

更新 #3:(2024 年 9 月 11 日)

上訴法院宣布 10 天警告通知立法無效。

 

更新 #2:(2022 年 8 月 3 日)

舊金山公寓協會和舊金山研究所的小業主提起訴訟,質疑下述立法的有效性。案例是舊金山公寓協會。等人。 v. 舊金山市和縣,高等法院,案號:CPF-22-517718。 2022 年 3 月 23 日,法院發布命令,在案件解決之前暫時擱置立法。 2022 年 7 月 22 日,高等法院發布裁決,部分批准請願人的質疑。該決定阻止市政府僅針對因不付租金而驅逐的情況執行立法。不過,該決定解除了臨時暫緩令,並允許對需要 10 天警告通知的其他類型的驅逐執行立法。該市尚未表示是否會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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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法律

《租金條例》規定了房東驅逐租戶的各種「正當理由」。第 37.9(a)(1)-(6) 條涉及租戶對驅逐有過失的情況: (1) 未能支付租金; (2) 違反租約的重要條款; (3) 實施或允許嚴重、持續或反覆發生的滋擾; (4) 使用或允許本單位用於任何非法目的; (5) 拒絕依照先前存在的相同條款書面延長或續約租約; (6) 拒絕房東依照州或地方法律的要求進入該單位。如果房客犯下其中一項違規行為,房東可能有正當理由驅逐。然而,《租金條例》一般沒有規定房東在開始驅逐程序之前必須給租戶多長時間來糾正違規行為。

這項立法改變了什麼?

2022 年 3 月 14 日生效的立法修訂了《租金條例》第 37.9 條,要求房東向租戶發出 10 天警告信和糾正機會  根據第 37.9(a)(1-6) 條送達正式驅逐通知。但是,不需要 10 天警告信 如果 (a) 已適用更長的通知和補救期(例如,根據雙方之間的租賃協議條款),(b) 租戶正在造成或造成「對人員或財產造成人身傷害的迫在眉睫的風險」; (c) 房東因未支付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間到期的租金而尋求收回佔有權(房東需要在特定期限內發出通知) AB 832 在那段時間)。新的警告信將在《加州民事訴訟法典》第 1161 條規定的正式驅逐通知之前發出,而不是取代它,並且還必須提供州法律要求的任何額外“治愈”期 至10天警告期。

此外,立法要求租賃委員會制定一份標準表格,房東可以使用該表格向租戶提供所需的警告。表格可以找到 這裡 在我們的表格中心,也可以在我們的辦公室取得。

 

202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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