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公寓轉換業主立法信息

Mayor's Office of Housing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條例#320-08 的實施

背景

1979 年至 1988 年間,市政府要求將其房產從公寓改建為公寓的業主將某些公寓預留為低於市場價格的單位(BMR 單位)。這些 BMR 單位受《舊金山分區法》第 1341 和 1385 條的價格限制,並繼續以低於市場的價格向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提供,具體取決於房產最初的指定方式。公寓轉換計畫 BMR 單位位於全市的建築物內。

2008 年 12 月,監事會通過了第 320-08 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了與公寓轉換 BMR 計畫(以下簡稱「計畫」)相關的《舊金山分區法》。該條例旨在澄清適用於現有 BMR 單位的規則,並為在該條例生效日期或之後購買的 BMR 單位提供更新的標準。該條例涉及入住率、行銷要求、買家和繼承資格以及監控 BMR 單位使用等領域的標準。監事會於2008年12月16日通過了該條例,市長於2008年12月19日簽署。

該條例規定,單一 BMR 單位的當前所有者可以根據立法前所有者的規則選擇留在當前計劃中,或者可以選擇該條例中列出的替代方案之一。業主必須在 2011 年 1 月 18 日之前選擇並完成該條例規定的選擇權交易。有關每個選項的信息,請參閱下文“條例下的可用選項”下的第四節。

制定最終程序和申請截止日期的過程

該條例允許在生效日期後 90 天制定和公佈選擇可用選項之一的程序。市長住房和社區發展辦公室 (MOHCD) 根據以下時間表公佈了程序。

衛生部於 2009 年 3 月 20 日星期五發布了文件草案。

從 2009 年 4 月 20 日開始,MOHCD 將開始接受和處理業主申請,將其納入可用選項之一。該條例規定,所有協議必須完全執行(由市政府和業主簽署),並且所有相關文件必須在 2011 年 1 月 18 日之前記錄在案。

申請截止日期:為了確保您提交的申請能夠及時處理,MOHCD 必須在 2010 年 12 月 1 日之前收到您完整的申請。

業主類別

該條例將業主分為四類:宣誓前業主、立法前業主、立法後業主及原分分者。請注意,如果您繼承了 BMR 單位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您,您將屬於與所有權轉讓給您的日期相符的所有者類別。各業主類別的定義可在該條例中找到,概述如下。

A. 業主預宣誓書

在 1992 年 12 月 1 日之前購買或獲得 BMR 單元的業主稱為「預宣誓業主」。根據該條例,此類業主有以下三種選擇。下文第 IV(A) 節「條例下的可用選項」下提供了與每個選項相關的其他資訊和文件。

  1. 選項 1:繼續作為立法前所有者進行管理(保留當前計劃)
  2. 選項 2:同意以立法後所有者身分接受治理(選擇加入更新後的計畫)
  3. 選項 3:支付費用並退出該計劃

B. 預立法所有者

在 2009 年 1 月 18 日(該條例生效日期)之前購買或取得 BMR 單位的業主稱為「立法前業主」。根據該條例,此類業主有以下兩種選擇。下文第 IV(A) 節「條例下可用的選擇權」項下提供了與每個選擇權相關的其他資訊和文件。

  1. 選項 1:繼續作為立法前所有者進行管理(保留當前計劃)
  2. 選項 2:同意以立法後所有者身分接受治理(選擇加入更新後的計畫)

C. 立法後所有者

在 2009 年 1 月 18 日(該條例生效日期)或之後購買或取得 BMR 單位的業主稱為「立法後業主」。此類業主須遵守條例中有關立法後業主的規定。

D. 原始細分器

在轉換時擁有公寓大樓並根據《細分法》第 1341 條繼續出租其單位的業主或其利益繼承人被稱為「原始細分者」。根據該條例,原分分者有兩種選擇。選擇這些選項之一沒有時間限制。下文第 IV(B) 節「條例下的可用選擇權」下提供了與每個選擇權相關的其他資訊和文件。

  1. 選項 1:展示 20 年經濟實惠的租賃歷史並退出該計劃
  2. 選項 2:支付費用並退出該計劃

第 320-08 號條例下的可用選項

查看第 320-08 號條例下可用的選項。